郑州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样本

发布: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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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剩女这个话题一直是人们茶余饭后讨论的热点。有些人将大龄剩女现象归结于婚姻法的修改,认为婚姻法的历次修改,让女性越来越没有安全感,甚至恐婚,所以她们宁愿选择单身。 持传统婚姻观点的人认为,女性结了婚应该与男方共享房产。房子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场所,是生活的必须,如果女性婚后还是与男方的房产无关,必定会对她的心理带来不安定感。这种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毕竟两个人结了婚,就是要过一辈子的,安定踏实很重要。 但不乏有些人不安定、不踏实,专门为了对方的房子和财产结婚,想通过婚姻分一杯羹。这样的人,法律能保护吗? 所以随着历次婚姻法的修改,法律对个人财产给予了全面保护。 首先是对房产的保护。婚前买房归各自所有,这里包括婚前自己买房,也包括婚前父母给子女买房。注意了,婚后父母买房也被保护了,我们看婚姻法是如何处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本解释的规定,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先默认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但这种好事,会一直持续吗? 当然不会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本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即便是婚后,如果父母出资为自己孩子买房,登记到自己孩子名下,房子依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谁让对方有个富爸爸呢。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据此,对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形,将适用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归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中遇到最崩溃的事情,莫过于替别人养了孩子,既搭钱又操心的。如果其中一方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另一方死活不同意做鉴定,怎么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如女方不想做亲子鉴定,也没关系,只要男方提供了能够证明亲自关系不成立的证据,法院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犯了错,怎么能不承担?即便不做亲自鉴定,法律也不会保护你。如果出现这种事,必然是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了,那就离婚吧。离婚就要分割财产,当然也要分割债务。 那么,对于婚内一方的债务,法律是如何保护无辜方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解释明确将婚内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交给了夫或妻一方。这就导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夫妻的共同债务。谁让你们结婚了呢,俩人就应该同甘共苦。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应用,出现了很多夫妻一方个人借债和非法借债的情形。如著名的“小马奔腾案”,作为债务人的李明离世,他的妻子金燕被一审法院判决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2亿的债务,恐怕这辈子都还不清,金燕喊冤,不认可这共同的债务。如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法官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另一半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为债务的性质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债权人提前已知悉夫妻早有各自财产独立的约定。夫妻一方拿出这样的证明,是非常困难的,很多时候,因举证困难,无辜受牵连。 于是,2018年1月1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重大突破,证明责任从夫或妻一方转移至债权人承担。也就是说,对于婚内一方超出日常生活开支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大大减轻了夫或妻在离婚时承担对方个人债务的风险。 那么,在债务人进行举证的时候,可以有哪些证据呢?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手里的借款合同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了,自然是夫妻共同债务,无需辩驳。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非法债务,是否需要对方还呢? 肯定的回答,不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下可以放心了,再也不需要为对方的赌博、吸毒买单了。 真理越辩越明,历次婚姻法的修改也让夫妻之间的那些帐,越来越有章可循,不再可能被欺骗,也不再会是挡箭牌。婚姻必须要经营,需要两个人用心的维护。对于结婚有所图的人,法律已经设置各种规则,再也不能因为结婚而获利。同时,法律也保护无辜的人,不会因为离婚而受损。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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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 何强)今日(11月23日)从司法部获悉,为了给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近日发布意见指出,要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据了解,此次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主要围绕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等4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
  确立“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制定注意到,意见对民营企业在是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要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确立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加快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
  此外,意见要求要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对于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意见称要全面清理,在2018年年底前集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有悖于保护民营经济的法规规章规定,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平等法治保障。
  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简单粗暴“一刀切”。
  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称,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意见要求要公平公正执法,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
  对于文明执法问题,意见称,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乱执法、随意执法”问题,意见要求必须及时查处,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
  今年年底前 率先在司法行政系统取消不必要证明事项注意到,此次颁布的20条措施还要求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审批事项,激发民营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
  意见称,要组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民营企业在法律服务网“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紧取消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切实避免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对于普遍性问题,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优谱分类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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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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